贵州省科技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科通〔2014〕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科技厅规范性文件清理》 ( 2021-10-14)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科技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4年9月10日》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发局、财政局,仁怀市教育和科技局、财政局,威宁县科技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各种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范以科技创新行为绩效为考核标准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和《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1号),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贵州省科技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4日
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各种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范以科技创新行为绩效为考核标准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和《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后补助管理的研究与开发活动适用本规定。后补助资金来源于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本规定所称后补助,是对贵州省内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和科技服务,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服务绩效,符合创新行为的相关标准,通过验收审核或绩效考核后,给予一定额度资金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条 申请后补助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贵州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二)具有开展研究与开发活动或科技服务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基础;
(三)所开展的研究与开发活动或科技服务符合国家、贵州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总体技术水平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已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 后补助分为先备案后补助、后审查后补助、科技服务后补助三种方式,并区分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先备案后补助
第五条 先备案后补助,是指单位围绕我省发展的重点领域,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与开发活动取得预期成果登记并按相关程序备案后,开展成果转化,根据成果转化活动所处阶段,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六条 先备案后补助方式按照下列流程管理: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负责发布申报通知。
(二)成果登记。省科技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三)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填报《贵州省科技计划后补助备案事项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并同时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四)审核备案。省科技厅组织审核备案申请,择优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予以备案。
(五)签订任务书。由省科技厅与备案单位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拟补助金额、经费拨付计划、实施期限、验收方式方法等。
(六)公示。省科技厅对签订任务书的备案单位进行公示。
(七)经费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备案单位,按照程序拨付经费。
第三章 后审查后补助
第七条 后审查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达到相关标准,经审查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八条 后审查后补助方式按照下列流程管理: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负责发布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开展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实施进展情况,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填报《贵州省科技计划后审查后补助事项申请表》、总结报告、经费审计报告等有关附件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三)审核。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事项绩效及经费开支进行审核。
(四)公示。对审核通过的备案单位进行公示。
(五)经费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备案单位,按照程序拨付经费。
第四章 科技服务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