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5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 国科发火〔2008〕362号
)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