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9〕28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5-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废止第一条、及第三条第(一)、(三)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二00五年第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的规定,为了统一政策,规范执法,现将二手车交易征收
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不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