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快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功能
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公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的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规范使用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对利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视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负面清单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规定。
三、创新登记方式
(一)实行“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业态企业,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二)实行“一照多址”登记。允许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