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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延续执行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延续执行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规发〔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0年9月2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宁政发〔2017〕77号)精神,现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