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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发〔201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毕节市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毕节市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18〕34号)和全国就业创业工作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毕节试验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民生为本,就业为根,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二、主要任务

(一)拓宽渠道促进转移就业

1.积极培育生产经营主体促进转移就业。积极培育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各类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贫困劳动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500元/人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转移就业。各县(自治县、区)在实施村组公路、安全饮水、人居环境改善、生态造林抚育、社会事业发展等50万元以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按程序优先由村级劳务合作社安排劳务工程队承揽,组织本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工要向当地农村劳动力倾斜。(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稳步推进“十大员”开发兜底促进转移就业。继续稳步推进“十大员”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开发,为“三无两有”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对于没有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岗位补贴,要纳入每年的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岗位开发的可持续性。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积极向上和向对口帮扶城市争取资金,支持“十大员”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的开发;要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制定本系统的“十大员”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工作职责规范,明确本部门专岗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等日常管理规范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专岗管理,并指导县(自治县、区)抓好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抓好有组织劳务输出促进就业

1.促进就业扶贫劳务公司可持续发展。着力健全各级就业扶贫劳务公司(分公司)党团组织,选好配强就业扶贫劳务公司班子成员。脱贫攻坚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到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兼职,推动就业扶贫劳务公司尽快实现完全独立的市场化运营。加大对国有公益劳务公司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招聘会组织、劳动力信息采集和维护、创业大赛、技能大赛、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代理等就业创业相关服务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向国有公益性劳务公司购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推动村级就业扶贫劳务合作社实体化运行。认真践行并不断丰富“塘约经验”,按照“村社一体”的模式继续推进村级就业扶贫劳务合作社管理运营。将村级就业扶贫劳务合作社管理运营情况纳入基层党建考核内容,全面构建和完善基层劳务组织化体系。积极引导和鼓励村级就业扶贫劳务合作社组建劳务工程队,承揽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工程或劳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建立完善驻外劳务协作工作站。市、县两级要在对口帮扶城市及东部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建设劳务协作工作站,负责对接收集省外企业符合农村贫困劳动力需求的优质岗位信息,为有外出就业意愿的农村贫困劳动力提供岗位信息,并做好跟踪服务。同时有针对性的引导有条件的在外务工成功人员返乡创业。选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长期驻站开展工作。将劳务协作工作站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站正常运行。对跨地区外出务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中,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培育劳动力转移就业联络员和劳务经纪人。充分发挥“亲带亲、邻带邻”的优势,将在外务工比较成功的农村劳动力发展为劳动力转移就业联络员,把工作成效显著的联络员进一步发展为劳务经纪人,不断扩大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规模。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或劳务经纪人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可以申请400元/人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全面抓好培训促进就业

1.全面开展农民培训。围绕我市“55441111”农业特色产业提升工程及市场用工需求,强化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大力开展以工代训、订单定岗培训,不断优化培训内容和培训组织形式,切实提高培训针对性。将感恩教育、“扶智扶志”纳入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建好农民培训档案,实施精准培训,使每个劳动力都掌握1—2门实用技术或就业技能。到2021年完成农民骨干技能培训50万人,力争实现农村劳动力培训全覆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推动企业对在岗技术工种职工每年组织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按缺口资金的50%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黔府发〔2017〕27号文件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费发放具体办法由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1.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返还。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参保小微企业,若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以申领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按照省2019年第1次界定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参保企业联席会议确定的标准,审核企业资格,返还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大创业就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覆盖面,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获得性,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贷款管理流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创业群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毕节中心支行、毕节银保监分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积极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支持创业载体建设。落实“3个15万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持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认定为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各县(自治县、区)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基地(园、点)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期。(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毕节银保监局、人行毕节中心支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提高自主创业补贴及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标准。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且未享受政府部门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县(自治县、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毕节中心支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毕节中心支行、毕节银保监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大力扶持重点群体就业

1.着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工作保障措施,推动“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落地落实,积极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引导和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加强外出务工人员回流监测,引导返乡农民工创业,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千方百计促进重点群众就业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4050人员”、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扩大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中的女45岁及以上、男50岁及以上、残疾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在2021年12月(含12月)前,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400元/人/月的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生态移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县(自治县、区)要积极履行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出台失业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相关措施,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各县(自治县、区)配套方案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日内出台。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县(自治县、区)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大政策预调微调力度。商务部门要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多元化的外贸市场。其他有关部门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立足职能履行责任,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或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

(三)强化宣传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网站、移动客户端、政府办事大厅等平台,及时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监督投诉电话。对重点企业、困难群众,要开展点对点宣讲,精准推送政策。要加强基层经办人员政策培训,确保政策尽快落地。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社部门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数据动态更新、跟踪服务工作。

(四)强化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要引导困难企业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

市有关单位、各县(自治县、区)方案的制定出台情况、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印发



文字解读: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05-22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便于公众理解,现对《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发〔2019〕8号)
(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18〕34号)和全国就业创业工作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通知》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主要任务”。

(一)拓宽渠道促进转移就业

1.积极培育生产经营主体促进转移就业。积极培育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各类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贫困劳动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500元/人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转移就业。各县(自治县、区)在实施村组公路、安全饮水、人居环境改善、生态造林抚育、社会事业发展等50万元以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按程序优先由村级劳务合作社安排劳务工程队承揽,组织本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工要向当地农村劳动力倾斜。

3.稳步推进“十大员”开发兜底促进转移就业。继续稳步推进“十大员”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开发,为“三无两有”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对于没有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岗位补贴,要纳入每年的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