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毕府发〔201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深化我市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发展,大力发展
养老服务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思路,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健全
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
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深化改革。着力解决
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目标不明确、任务不具体、措施不得力、重视不够、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措施,集中力量,加大投入,弥补短板,破除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促进全市
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
(二)坚持创新完善。发挥市政府宏观指导作用,鼓励县(区)在事权范围内,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完善行业发展政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坚持突出重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辖区
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地方实际,找准各项改革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创新发展思路和工作机制,将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将改革的政策措施用好用足。
(四)坚持统筹谋划。注重改革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将
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好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相互配合、互助共赢的发展格局,切实将改革工作引向深入。
三、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
养老服务改革,逐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
养老服务体系。全市
养老服务政策更加健全、市场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
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全市
养老服务床位达到3.5万张,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35张以上。
——设施更加完善。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
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功能设施更加完善,布局规划更加合理。各县(区)均建有一定数量的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
养老服务机构。
——环境明显优化。
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支持政策更加优惠,投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各职能部门在推进
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中,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
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
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
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管理逐步规范。依照《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大行业监督管理。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取得实质性突破,管理更加规范,开展
养老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入院评估。居家
养老及老年人日间照料有规范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设施建设,完善
养老服务体系
1.加快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投入力度,加强公办保障性
养老机构建设管理。认真贯彻落实
养老服务有关优惠政策,制订具体的措施、程序和办法,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
养老机构。
2.推进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重点民生工程,加快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活动中心、互助式
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探索扶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
养老服务模式,构建智慧
养老服务平台。
3.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对全市农村敬老院进行提质改造,提高
养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要在县级统筹调度下,逐步建成区域性
养老服务中心,增强护理功能,拓展服务范围,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对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公益性岗位解决。完成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建立城市
养老机构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建立跨地区
养老服务协作机制。
4.健全完善城市
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城市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
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
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二)加强行业监管,提高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1.加强行业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发的《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健全
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
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认真开展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制定和执行各类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指导
养老服务机构制定护理、康复、医疗、教育、娱乐、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要完善服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优化公办
养老机构资源,实现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品牌输出作用;要通过严格管理,建立良好的
养老服务环境,促进
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2.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建立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台账,健全留守老人救助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倡导社会关爱,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织牢安全防护网,确保社会稳定。健康有序推进农村
养老服务发展,形成尊老、爱老、敬老、孝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3.开展提质改造。根据辖区内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整治盘活现有城乡敬老院。一是根据需要新建一批农村中心敬老院;二是撤并、整合一批长期闲置,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的农村敬老院;三是提质改造一批入住情况较好,但设施设备及服务质量却不高的农村敬老院。
(三)加强体制改革,创新
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1.推进公建民营。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PPP运行等
养老机构运营模式。推进社会
养老服务机构多元化管理和投入方式,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国有资产,减轻财政负担,盘活国有资产。可将国家投资新建的
养老服务机构免费委托给有一定
养老服务经验的机构或人员经营管理,经营管理者承担相应区域范围内特困供养人员托底
养老保障职能,国家对入住特困老人的有关供养资金全额划入该
养老机构,剩余床位由承担委托的机构或人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以及盘活闲置房产等方式兴办社会化
养老机构,开设不同层次的
养老服务,不断满足不同老年群体多层次的
养老服务需求。
2.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
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尚未达到设置医疗机构条件的
养老机构,可采取与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设立小型门诊、医务室、派驻医护人员等方式,实现老年人方便快捷地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
养老服务,制定优先保障老年人病患的就医措施办法,并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机制,开展上门巡诊、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对政府保障型或示范型
养老机构,要加大政府在建设资金上的直接投入力度,将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或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对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民办公助方式,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给予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床。其中,除省级补助3000元外,剩余部分由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市直民办
养老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对民办
养老机构给予床位运营补助,按实际接收入住老年人数,每张床位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按属地原则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
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
(三)落实土地供应保障
各地要将各类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
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制定有关优惠政策,优先给予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
养老机构享有同等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供应。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
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好国家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力量兴办
养老机构另行收费。收费标准设置有上、下限的,按有利于社会力量兴办
养老机构发展的方向收取,
养老机构生活用电执行我省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标准,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
(四)完善融资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利用其已经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通过采取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给予利率优惠、放宽信贷条件、依法依规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积极支持
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依法依规探索开展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五)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
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到2020年,
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提高持证上岗率。将民办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引导和支持各高、中等职业院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增设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
养老服务与管理类工作。对在
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落实国家关于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教育机构等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对在
养老机构特殊工作岗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比例方面给予倾斜、条件适当放宽。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成立深入推进
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统筹调度督促改革的各项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并承担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发展
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推动改革顺利开展。
(二)加强规划部署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政府各工作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三)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各县(区)要将
养老服务改革工作纳入督办督查内容和年度目标考核,加强对深化
养老服务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或落实责任追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加强考核评估
切实开展对
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目标、重点改革任务分解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验收,及时总结推广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更好地推动
养老服务业改革创新、科学发展。
(五)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舆论引导、政策宣传、信息传播等多种途径,加大
养老服务改革的宣传力度,促进社会公众深入了解、参与和支持改革,营造积极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毕节市加快
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2.毕节市城市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工作方案
3.毕节市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方案
4.毕节市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方案
5.毕节市加强
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方案
6.毕节市智慧
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7.毕节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
养老服务业暂行办法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毕节市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完善我市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
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少、设施不健全、功能不完善的问题,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
按照以“居家
养老为基础、社区
养老为依托、机构
养老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要求,根据一定规划期城镇老年人口构成、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布局和规模,实现
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基本形成“90·6·4”
养老服务格局,即:90%老年人通过居家
养老、6%老年人依托社区
养老、4%老年人入住
养老服务机构进行
养老。在充分利用社区现有设施、资源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和完善城乡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用三年时间,至2020年,全市城镇
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村
养老服务设施实现较大突破,平均每千名老年人
养老服务床位达到35—40张。
二、建设任务
(一)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各县(区)根据辖区内老年人口数量及分布,规划建设
养老服务机构,使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床位数达到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的4%。着重于优先保障城镇
养老服务需求,优先建设城镇及区域性中心地带
养老服务机构,引导产业资金依托园区、景区,开展
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上,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PPP模式建设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独资建设等方式。各县(区)严格执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2016、《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
养老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于42.5m2/床。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建设
各县(区)按照城镇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依据、兼顾服务半径原则规划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至1.5万人、1.5至3万人、3至5万人的,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m2、1085m2、1600m2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可考虑采取新建、购置、租用或整合改造闲置房屋资产等方式建设。
(三)农村敬老院建设
按照“整合资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原则,统筹规划农村敬老院设施建设,在原有服务设施基础上,按照“三个一部分”开展建设管理,即:提质改造一部分,撤、并、整合一部分,按需新建一部分。
三、实施步骤
(一)2018年,各县(区)建成不少于500张床位的综合性示范型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东、南、西、北不同方位,规划建设4个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重点打造2个示范中心;根据需求规划建设农村中心敬老院。
(二)2019年,按照“90·6·4”
养老服务格局,测算辖区内
养老服务床位缺口,根据缺口情况进一步加大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新建成的
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有关手续,全部投入使用。
(三)2020年,平均每千名老年人
养老服务床位达35张以上;建成的
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行,逐步走向标准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主体责任,将发展
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发改、财政、老龄、卫计、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协作参与的共同推进机制,定期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
养老服务发展相关任务要求。
(二)资金保障
积极采取多方位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一是将
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二是积极争取世界银行贷款发展地方
养老服务业;三是积极争取各部门项目资金支持;四是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五是争取将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恒大集团帮扶范围。国家鼓励采取“以奖代补”制度,在对外融资、引资和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尚未到位前,地方政府要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前期筹建工作,夯实工作基础,便于争取到国家奖补资金。
(三)用地保障
一是科学编制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二是优先保障
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将
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优先用于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于城镇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四)监督保障
各县(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目标和措施,将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对各县(区)目标要求。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调度。
附件2
毕节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市城市社区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工作,巩固社区建设成果,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227个城市社区全部开展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由财政统筹解决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向居住且户籍在本辖区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新建住宅区要按照每100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住宅区要按照每100户不少于15平方米标准调剂配套
养老服务用房。通过开展城市社区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服务阵地和探索运营模式
1.服务阵地
社区按照不少于200平方米标准配套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活动用房,设置床位4—8张,并按照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四室一厨”的功能配建“日间照料室、休闲娱乐室、图书学习室、健身康复室、老年厨房”等。新建住宅区要按照每100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住宅区要按照每100户不少于15平方米标准配套
养老服务用房,达不到百户的按100户算。
2.运营模式
(1)依托社区力量开展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组织领导下,统筹社区各类人力资源,建立四支队伍开展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一是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助老服务员组建专(兼)职助老人员队伍;二是由低龄健康的老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等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三是由本社区具有家政、水电维修、医疗护理等专业资质和特长的人组成专业服务队伍;四是由小区物管、业主委员会和小区居民组建综合性公益队伍。
(2)鼓励社会力量创办、运营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区)要把社会组织和企业作为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的供应主体,采取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其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
(3)培育专业化社会组织承接专项服务。依托专业的社工和志愿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低偿或有偿、公益创投等方式嵌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短托、日托、健康、文化、娱乐、维权等基本社区服务;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浴、助行等生活服务以及康复保健、心理疏导、假期替换等专项服务。
(4)打造品牌化
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企业)。加大对有固定服务场所、稳定员工队伍,且能够就近就便承接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等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扶持力度。引进家政服务、餐饮配送、信息技术、医疗保健等与
养老服务相关联的成熟企业,开发为老服务项目,培育一批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服务机构进行跨区域、连锁化经营,做大
养老服务品牌。
(二)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服务内容
开展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的城市社区,要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慰藉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服务内容可逐步拓展。
(1)信息管理服务:开展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调查,登记
养老服务需求,建立相应档案及台账,接受
养老服务咨询等。
(2)安全保障服务:建立安全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助老服务员、社区工作者、邻里和志愿者的作用,对老人住所定期进行安全排查,排除隐患和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老人安全。
(3)生活照料服务:开展包括日间托老、购物、配餐、送餐、陪聊、护理等生活照顾服务和洗衣、打扫卫生、家电维修等一般家政服务。
(4)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主要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设立小型门诊、派驻医护人员等方式,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体检、保健康复指导及疾病治疗,使老年人享受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5)其它类型服务:主要包括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服务。
4.服务方式
(1)日间照料:社区设立日间照料服务室,为老年人提供托管照顾、午休餐饮、康复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
(2)上门服务:服务对象是社区全体老人,重点是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且“重度失能”的老年人,“中度失能”的低保老年人、失独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8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独居”老年人等。
(3)志愿服务:充分挖掘社区现有资源、整合相关低保人员、志愿者等社会资源建立助老志愿服务队伍,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日常起居照料、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政策宣传等服务。
(4)邻里互助:以社区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站为纽带,在邻里之间开展为留守老人当管家的活动,“生活管家”负责老年人日常生活服务,与老人聊天,陪送看病,打扫卫生等等。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各县(区)根据城市社区总人口和老年人口居住分布以及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开展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的城市社区数量、位置,明确各项保障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7月至2020年9月)。全市227个主城区的城市社区建立起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服务阵地、确定服务补贴、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2018年到2020年,各县(区)按照城市社区数量,三个年度分别按照50%:30%:20%的比例合理规划年度建设任务数。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照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标准和内容,全面推进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工作并进行总结,检查验收,进一步完善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机制,优化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管理措施,提高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在各县(区)总结验收的基础上,市里将组织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加强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区为主,相互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指导各地制订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措施。要加大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机构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优惠政策。对开展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的城市社区,要落实好国家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其另行收费。对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用水、气、热等按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最低档标准执行,生活用电执行我省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标准。
(四)扩大舆论宣传。认真做好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和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意义、优势、服务方式等,大力推行积极的
养老文化,努力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提升全社会参与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意识,让更多老年人得到便利和实惠。
附件3
毕节市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
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的工作思路,着力解决影响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以厨卫改造、消防改造、护理设施改造为主要内容的提质改造工程,建立以质量和安全为导向的农村敬老院发展机制,打造特困供养人员进得来、住得好、吃得香、穿得暖的
养老机构,让入住老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健康长寿、安享晚年。
到2018年底,持续推进厨卫设施、消防设施、护理设施提质改造工程,农村敬老院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基本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失能老人护理服务。重点打造一批设施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服务到位的农村敬老院。各县(区)在城区或周边规划新建一所200张以上床位、能够全方位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供
养老人提供供养服务的农村敬老院。
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以厨卫改造、消防改造、护理设施改造为主要内容的提质改造工程,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健全完善,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每个县(区)成功打造10所以上设施标准化、管理人性化、护理专业化的农村敬老院。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统一的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服务质量基础健全完善,服务质量总体水平较“十二五”期间有显著提升,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特困供养人员,兜底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各县(区)完成新建农村敬老院的主体工程。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提质改造工程。围绕开展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全面排查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问题与不足,明确整治方向和内容,推进以厨卫改造、消防改造、护理设施改造为主要内容的提质改造工程,推动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夯实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可持续改善基础。
(二)抓好服务质量贯标工作。以《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有关标准为基准,积极开展前期农村敬老院贯标工作。通过贯彻已发布实施的
养老院有关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进一步深化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改革和供给,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化、规范化。
(三)高标准建设农村敬老院。以县(区)为单位,以全方位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供
养老人提供供养服务为目标,在城区或周边地区,高标准规划新建一所200张以上床位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合理规划建设区域,提前谋划功能布局,确保新建项目能够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入住需求和供养服务功能。
(四)加强安全应急管理。通过加强宣传培训,树立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和入住对象在内的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农村敬老院消防安全条件改造和“四个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把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立在牢固的安全管理基础上。
(五)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全面贯彻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的工作理念,按规定比例落实农村敬老院护理员,加大分级培训力度,完善专业人员保障和激励政策措施。支持农村敬老院引入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推动护理服务专职化、常态化。根据服务对象照料护理需求不同,按照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不低于1:3、1:6、1:10比例为全失能、半失能、能自理特困人员配置护理人员。
(六)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农村敬老院与市、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共享机制。通过招聘专职医护人员或与当地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提升农村敬老院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水平,增强农村敬老院服务老年人的能力。
(七)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把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作为创建“星级敬老院”“敬老文明号”的重要内容,对标对表开展创建工作。对符合省级“星级敬老院”标准的农村敬老院,积极按程序申报,争取省级支持。对在提升服务质量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农村敬老院,以及组织工作得力、推进有序的部门,优先纳入“敬老文明号”推荐范围。
(八)加强服务质量监督。通过维护全国
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农村敬老院运行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农村敬老院,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监督热线平台,建立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防止欺老、虐老现象发生。
三、工作步骤
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确定主要任务,逐一解决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实现
养老服务质量年年有提升。
2018年(排查整治年)。对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对照影响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的运行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开展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深入推进提质改造工程,推进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规划新建一所200张以上床位、能够全方位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农村敬老院。
2019年(巩固提升年)。全面完成农村敬老院提质改造任务。对2018年排查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夯实基础。针对制约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整合资源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突破瓶颈,补齐短板,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各县(区)启动新的农村敬老院建设任务。
2020年(制度建设年)。总结提炼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经验和成果,修订完善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一整套成熟、完善的管理服务制度体系,健全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责、民政主管、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各县(区)完成新建农村敬老院的主体工程。
四、办法措施
(一)健全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标体系,围绕农村敬老院运行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细化检查项目,在认真对照指标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工作组深入开展检查指导。
(二)突出工作重点。结合自查自纠和检查指导情况,进一步明确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中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对难点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组建专门攻坚力量,想方设法破解难题,弥补不足,确保服务质量建设全面、协调推进。
(三)加强统筹谋划。将农村敬老院建设同城市规划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布局,完善功能。对新建特困供养机构要充分考虑生活、交通、通讯、医疗等服务功能配套,确保供养服务对象能够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红利。
(四)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农村敬老院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公安部门依法对农村敬老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安全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支持农村敬老院抓好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敬老院贯标工作,做好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发改、规划等部门配合做好新建项目的规划、立项等有关工作。老龄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农村敬老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纳入考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考核考评和奖惩激励机制,为该项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投入保障。要将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和项目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对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补助的力度,对达标农村敬老院适当予以倾斜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应优先安排用于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三)营造良好氛围。围绕“敬老、爱老、助老”等主题,开展农村敬老院最美护理员评选活动,引导全社会对特困供养工作和敬老院护理人员的认同感,提高护理员的社会地位,激发爱岗敬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意识。广泛培育并宣传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争当先进、争创一流的气氛。
(四)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民生监督特派组的作用,督促各乡镇抓好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整合民政、公安、质监、卫计、督办督查、实绩考核等部门力量,督促指导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度缓慢的单位和懒政怠政、敷衍了事的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2018年和2019年开展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的情况要于当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于2020年12月底前报市民政局。
附件4
毕节市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确保农村留守老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优化农村留守老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的健康、提高留守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充分掌握农村留守老人的基本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通过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农村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对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人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加快建立留守老人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二)落实家庭在赡养与关爱服务中的主体责任。留守老人
养老赡养主体责任在家庭,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要依法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村(居)委会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并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协商至少留下1名子女在家照料。各乡(镇、街道)的村(居)委会要将扶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村规民约应增强对负有扶养、监护、看护职责的义务人的约束力。留守老人子女、其他赡养义务人或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责任人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以“雁归兴毕”行动计划、“全面创业行动计划”和“双百”工程等为载体,充分发挥“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岗位信息发布功效,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创造条件。要引导发动本地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企业积极为农村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减少其外出。各地要畅通信息渠道、创新方式,大力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岗位信息宣传,提高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知晓率。精准开展岗位信息服务,结合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就业意愿,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推荐,实现用工岗位信息服务全覆盖。大力开展创业、职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农村实用技术等创业就业技能培训。
(四)加大留守老人社会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管理规范、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落实增发补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贫困留守老人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完善农村特困老人供养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符合条件的留守老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留守老人发放残疾人补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优先修建、改造。
(五)提高留守老人社会福利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留守老人参保全覆盖。加强基层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高龄、失能和半失能留守老人提供上门诊疗和健康检查等服务。进一步完善高龄补贴制度,对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落实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逐步提高奖励和扶助水平。及时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留守老人及时发放补贴。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优先和优待服务。
(六)加强留守老人平安守护工作。深入开展送法进村(社区)活动,提高农村留守老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公安机关要及时排除、化解涉及农村留守老人的矛盾纠纷,大力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涉及侵害留守老人案件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防止针对留守老人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生命财产安全。老龄部门要积极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不赡
养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协调司法机关开辟留守老人诉讼绿色通道。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留守老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七)加快农村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
养老服务能力。加强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同时,对有需求的农村留守老人开放,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农村留守老人提供低收费照料服务。完善农村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整合农村闲置房屋,将农村幸福院与农村敬老院、农村老年协会相结合的“院院结合”“院会结合”等模式,继续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日间照料和互助照料服务。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和村民作用,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资源,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农村
养老服务水平。
(八)健全监测评估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根据留守老人经济收入、赡养能力和健康等情况,每半年开展1次农村留守老人风险等级评估。县级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排除隐患、实施救助关爱,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做到发现、报告、转介和救助工作有效衔接。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畅通、流程清晰、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居)委会和农村老年协会发现留守老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严重精神疾患和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或本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反映,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实施关爱救助。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8年6月底前)。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门机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研究工作措施和目标要求。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8年8月底前)。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准确掌握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根据摸底排查结果分析农村留守老人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确定他们的主要需求和生活期盼,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工作措施。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0月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农村留守老人实际,全面开展各项关爱服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同等安排部署、同等抓好落实、同等督促考核。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
(二)严格落实责任。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地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及时分解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考评办法。将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适时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任务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服务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5
毕节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提升我市
养老服务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分类培养、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政府在依法规范、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坚持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并重,建立健全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流动、评价、激励、保障等政策和制度体系,积极推进
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到“十三五”期末,全市职业院校招收
养老服务专业学生达2000人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教育500人以上),政府及社会开展各类
养老培训3000人次以上,现有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均经过1轮以上培训。
二、主要任务
(一)鼓励开展
养老服务专业学历教育。将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纳入我市中、高等职业教育计划,鼓励和支持毕节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节职业技术学校等大专院校及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置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招收对象优先考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贫困户就读
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