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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苗药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苗药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5〕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苗药是苗族同胞长期以来与艰苦自然环境、各类疾病、伤害不屈斗争的智慧结晶。我省是全国苗族人口聚集最多的省份,做大做强苗药,既是传承苗族文化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快我省以大健康为目标的医药养生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为巩固发挥我省苗药特色优势,支持苗药产业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争取苗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将“进药典、明身份”作为当前我省苗药产业发展壮大的第一要务,充分借鉴藏药、维药、蒙药等民族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成功经验,积极对接国家相关部委,对照国家药典委员会有关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列出苗药以民族药身份进入中国药典的“任务单”和“进度表”,支持和帮扶企业提高药品质量标准,力争中国药典尽快对苗药的民族药身份给予明确,力争我省更多苗药品种进入中国药典。(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

  二、夯实苗医药理论基础

  (1)在贵阳中医学院既有基础上,整合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院等省内苗医药理论研究力量,2016年前组建省苗医药研究院(在三个自治州和基础条件较好的苗族自治县设立分院),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苗医药资源普查,建立“苗医药基础理论库”和“贵州苗药药材、产品资源数据库”,推出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实用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大力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企业技术中心开展苗医药理论研究。(3)对苗医药领域常用药物图谱、教科书、理论书籍、学术刊物的出版发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审批。(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贵州大学、贵阳中医学院、贵州医科大学、遵义医学院、贵州理工学院)

  三、建好苗药种植基地

  (1)根据苗药主要药材分布、资源量和生物学特征,年内编制出台我省苗药药材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制定我省苗药药材重点发展品种目录、濒危保护品种目录和苗药药材重点种植基地目录。加快建立健全苗药药材种植标准体系。(2)统筹整合扶贫、农业、林业、科技、土地等领域有关专项资金和支持政策,集中力量扶持苗药药材重点种植基地加快发展。(3)鼓励引导有实力的医药企业开展苗药药材濒危保护品种的人工种植技术研究,在药材主产区建设集约化、规模化的苗药药材种植基地。(4)加快推进我省苗药药材种质资源库和种质资源圃建设,确保苗药药材种植的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打造苗药现代物流

  (1)年内制定出台我省医药物流发展规划,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形成高效、快捷、便民的现代医药流通体系。(2)着力推进贵阳市综合性现代医药物流园、遵义市医药产品交易市场、龙里西南药都、碧江武陵山现代医药物流园、凯里苗药之都现代医药物流园等大型医药物流园区建设,实现物流仓储、电子商务、展示交易、金融服务等功能一体化。(3)加快打造凯里、大方、绥阳、黎平、施秉等具有一定规模的药材产地市场,切实减少药材交易中间环节,降低企业流通费用,保障药材质量安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培育苗药骨干企业

  (1)紧盯全国药品交易会、中国中药博览会、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等医药领域重点交流平台,以及国内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医药产业集中地、医药战略投资机构,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苗药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引进一批实力较强的投资主体,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大项目、好项目。力争2017年底前,引进10户以上国内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投资我省苗药。(2)年内制定全省苗药骨干企业目录,统筹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相关专项资金,用足用活民贸民品企业优惠政策,集中力量加大对苗药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3)加快推进行业整合,支持苗药骨干企业开展行业内兼并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或企业集团内部优化资源配置而发生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等申请,省有关部门要及时评审、审批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依法解决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我省企业成功并购省外苗药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我省的,可同等享受我省相关招商引资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民宗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推进苗药研发创新

  (1)大力推进国家苗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倒排时间任务,确保按期建成并尽快在“具有资源优势的民族药材综合应用”、“具有地域特色的民族药创新药物研发”、“民族药质量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和“具有产业优势的民族药大品种二次开发”四个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2)年内制定全省苗药重点研发平台目录,充分依托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打造一批省级苗药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积极申报苗药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3)鼓励和支持黔东南、黔南、黔西南三个自治州民族医院和有条件的市中医院设立苗药制剂中心,开展苗药制剂的配制和研发。(4)鼓励省内苗药企业积极探索苗药新药的合作研发,在药物和验方筛选、工艺研究、质量控制、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等方面与其他医药企业、药品研发机构进行深度合作,合理分担研发风险、降低研发成本、缩短研发周期。(5)积极支持省内苗药研发机构申报全国“重大新药创制”等科技专项,对热淋清颗粒“上市后四期临床研究”、“苗药芪胶升白胶囊技术改造及再评价研究”等预期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苗药重大新药创制项目,省有关部门要联合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动态跟踪服务,依法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帮助企业缩短研发周期。(6)在充分保障苗药民间验方所有者权益前提下,探索建立苗药民间验方信息库,开展苗药民间验方的委托交易,为苗药民间验方的开发利用搭建平台。(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扶持苗药做大市场

  (1)积极争取国家将我省更多苗药品种纳入医保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我省医保增补目录。(2)在我省已取得批准文号的治疗性苗药医院制剂,经批准可在省内调剂使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3)黔东南、黔南、黔西南三个自治州及其他市所辖苗族人口较多的自治县应率先使用和推广苗药,不断提高所辖医疗机构中苗药处方占门诊处方比例,所辖区域内的单体药店应开设苗药专柜。鼓励省内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省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重点医院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苗药。(4)制定我省苗医药传统特色诊疗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