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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7〕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进一步促进我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紧紧围绕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新创业企业为目标,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贵州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省创业投资企业跻身全国先进行列。

(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快构建参与主体丰富、资本属性多元、专业人才聚集,满足创新型企业从种子期、初创期到成长期不同发展阶段融资需求的创业投资体系,到2020年,全社会创业投资超过500亿元,以创业投资业务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超过100家,重点打造3家以上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将贵州打造成为在西部地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大影响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地。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创业投资规模。

1.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实体经济企业,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大学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依法依规牵头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和支持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个人积极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2.丰富创业投资主体。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以及民营企业等机构投资者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通过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或直接投资等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3.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鼓励设立创业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商业保险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吸引商业保险资金进入我省创业投资领域。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鼓励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市场化的创业投资母基金,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4.加快推动天使投资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参股设立子基金、跟进投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奖励补贴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推动创业投资重点向创新创业前端延伸。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原则,推动省级和具有条件的市(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天使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初创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推动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的商业应用。天使投资应具备全球视野,把握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机遇,鼓励研发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支持国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来黔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

(二)推动创业投资开放创新。

5.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强化境外创业投资企业招商,搭建招商宣传平台,积极捕捉创业投资项目信息,吸引海外创业投资企业来黔投资合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创业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促进创新资本跨境流动便利性,鼓励企业按照宏观审慎原则开展跨境融资。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6.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引进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简化管理流程,提高创业投资企业外汇资金使用和跨境结算便利化程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引进力度,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建立海外创业投资市场信息联络平台,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发掘更多境外股权投资项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三)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7.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专项资金对接机制。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向政府部门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机制,扩大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人员在政府项目评审中的参与度。做好政府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时发布各类信息,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已获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8.完善创业投资多渠道退出机制。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创新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国内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加快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深度合作,支持中小微创新型企业挂牌。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引导和支持我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产业投资机构、专业并购机构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拓宽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的市场化退出渠道。(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贵州证监局)

9.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适应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对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允许一定比例的投资损失,形成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环境。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可采取估值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在投资时已约定退出价格的,可按约定价格退出。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将投资效益与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相结合。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四)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

10.简化和规范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贵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11.优化监管环境。创业投资企业应向相关部门完成备案手续,经过备案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相关支持政策,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建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募集资金、投资运作定期检查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对违规募资、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牵头单位:贵州证监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12.优化信用环境。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登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13.完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对接、财务、法务、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向创业投资机构开展专业化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14.优化创业投资人才服务。加强对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