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品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品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州府发〔2018〕20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品牌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品牌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品牌建设,加快培育创建知名品牌,促进全州质量水平提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以及贵州省、黔西南州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原则,由州、各县市(新区)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安排品牌建设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用于品牌建设扶持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品牌(称号)的,按州级财政负担50%,各县市(新区)财政负担50%的比例安排品牌建设专项奖励资金。具体奖项包含: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仅指工商总局认定)、中华老字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国家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国家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国家5A级旅游景区、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绿色食品标识产品、无公害农产品、中国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

(二)获得省级品牌(称号)的,按州级财政负担30%,各县市(新区)财政负担70%的比例安排品牌建设专项奖励资金。具体奖项包含:贵州省省长质量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服务业名牌、贵州省著名商标、贵州老字号、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贵州省标准领跑者、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贵州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国家4A级旅游景区、贵州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

第三条 州级财政负担奖励资金部分,每年度由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州质监、工商、工信、商粮、农委、水务、住建、旅发委、林业、兴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统计汇总该年度新获得的品牌项目情况,计算所需奖励资金,向州财政申请纳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市(新区)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级奖励资金预算申报主体和资金管理部门,保障品牌建设扶持奖励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条 品牌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奖励资金专款专用;

(三)注重发挥品牌奖励的引导、激励、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金标准

第五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我州获得下列品牌(称号)的单位或项目,可以申请奖励。

(一)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包括名牌产品、服务业名牌、商标、老字号等)称号的单位;

(二)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

(三)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

(四)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

(五)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的单位(获奖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在黔西南州境内);

(六)获得国家级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单位(获奖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在黔西南州境内);

(七)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单位;

(八)获得国家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称号的单位;

(九)获得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

(十)获得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

(十一)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良好农业规范(GAP)、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

(十二)获得中国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贵州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的单位。

上述具体奖励范围及奖金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品牌奖励仅对新获得的品牌项目给予奖励,对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单位,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州质监、工商、工信、商粮、农委、水务、住建、旅发委、林业、兴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品牌建设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自业务领域内的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条件,明确申报材料,并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第九条 专项奖励资金申报程序: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应当在获得奖项1年内。申请人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填写《黔西南州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请表》(附件2),连同其他证明性材料,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市(新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各县市(新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汇总统一行文向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各质量发展成员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统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向州政府提出申请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州级财政和品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承担比例各自兑现给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品牌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以往涉及品牌奖励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黔西南州品牌奖励范围及奖金标准表

2.黔西南州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请表


附件1

黔西南州品牌奖励范围及奖金标准表

序号

奖项名称

评定机构

州主管部门

奖励标准

1

中国质量奖

国家质检总局

州质监局

100万元

2

贵州省省长质量奖

省人民政府

州质监局

50万元

3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国家质检总局

州质监局

60万元

4

贵州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

省人民政府

州质监局

30万元

5

贵州省名牌产品

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

州质监局

20万元

6

贵州省服务业名牌

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

州质监局

20万元

7

中国驰名商标

(仅指工商总局认定)

国家工商总局

州工商局

50万元

8

贵州省著名商标

省工商局

州工商局

5万元

9

中华老字号

国家商务部

州商粮局

50万元

10

贵州老字号

省商务厅

州商粮局

10万元

11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

州质监局

20万元

12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

州工商局

20万元

13

农产品地理标志

国家农业部

州农委

20万元

14

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国家标准委

州质监局

20万元

15

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省质监局

州质监局

10万元

16

贵州省标准领跑者

省质监局

州质监局

5万元

17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住建部主管)

州住建局

50万元

18

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

施工工程

省建设厅

州住建局

10万元

19

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水利部主管)

州水务局

50万元

20

国家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国家工信部

州工信委

50万元

21

贵州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省经信委

州工信委

20万元

22

国家工业企业质量标杆

国家工信部

州工信委

50万元

23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国家林业局

州林业局

50万元

24

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

省林业厅

州林业局

10万元

25

国家5A级旅游景区

国家旅游局

州旅发委

50万元

26

国家4A级旅游景区

省旅游局

州旅发委

20万元

27

有机产品

国家认监委

州农委

州质监局

8万元

28

良好农业规范(GAP)  

国家认监委

州质监局

10万元

29

绿色食品标识产品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隶属于国家农业部)

州农委

5万元

30

无公害农产品

国家农业部、认监委

州农委

州质监局

2万元

31

中国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

示范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

兴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0万元

32

贵州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

示范企业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兴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万元

说明:

1.对以个人为申报主体并获得本表1—4项奖励(中国质量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按给予单位奖金的50%给予奖励;     2.如因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取消或暂停评比(认定)表中所列奖项的,该奖项不再纳入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