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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9 〕10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4-23
优策网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下调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函》(闽电函〔2008〕347号)称:“2009年开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将大幅降低公司的增值税税负,继续执行2.3%的预征率,省公司本部将出现严重倒挂,申请下调增值税预征率”。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实行“按实征收、属地预征、省级核算清缴”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电力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管理的单位,包括各全资设区市分公司及其所属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应税收入由省电力公司汇总计算销项税额,其取得的有关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省电力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包括各分支机构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各分支机构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汇总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期销售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额及其实际税负率。
二、对省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实行“按实征收、属地预征、省级核算清缴”方法。各分支机构根据当期电力产品销售额、实际税负率以及规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属地入库。省电力公司当期销售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额扣减各分支机构当期已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