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遵府发〔2014〕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9〕1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暨第4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9日



遵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7号)要求,结合遵义市实际,特制定《遵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遵义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以是不在同一地点的场所。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到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或村、组等。

第六条 下列场所可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

(一)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商用房产(包括商厦、商铺、市场、厂房、车间及其他商业建筑物等)。

(二)县及县以上各类功能开发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四)城乡居(村)民住房。

(五)暂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非违法建筑房屋。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认定可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 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

(一)非法建筑房屋。

(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八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所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市场主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使用自有产权场地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

无上述产权证明的,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以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产业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

(二)租赁或无偿使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三)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对进入各级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创业服务机构的投资者,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盖有上述部门公章的租赁协议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六)租赁部队房地产的,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