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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承诺奖补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承诺奖补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19〕114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现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承诺奖补办法》(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承诺奖补办法.doc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19年8月8日


附 件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承诺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激励与支持作用,加强和规范国家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的资金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省本级资金可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现有部门预算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与使用坚持绩效目标导向,遵循“绩效承诺、项目奖补、先建后补、强化示范”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补助项目范围
(一)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二)居民小区;
(三)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服务领域;
(四)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
(五)学校、医院、酒店、车站、机场、会展中心、文化体育娱乐中心等人口密集区域;
(六)旅游景区;
(七)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加气站。
第五条 补助条件
(一)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或为公交等特定行业提供服务。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充电基础设施信息互联互通。
(三)充电设施项目规模在3个充电桩以上。
(四)充电设施接入全省统一平台“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控与服务平台”。
第六条 绩效承诺奖补
按照绩效承诺目标实施奖补,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申报符合补助范围和补助条件的项目,同时制定绩效承诺目标,经审核符合规定支持项目,应与省能源局签订“绩效承诺目标”协议,绩效承诺目标与财政资金同步批复下达,对已开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首次下达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奖补总额的50%,其余资金待项目完工经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按照“绩效承诺目标”对标对表验收合格后予以下达,未完成绩效承诺目标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绩效承诺目标比例递减。
第七条 奖补标准
(一)建设补贴。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二)对充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平台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经省大数据局审定后确定。
(三)对符合《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条件,并经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奖补,奖补金额10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1.《贵州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2.申请奖补的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3.申请奖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所在市(州)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4.项目建设方案;
5.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
6.项目接入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控与服务平台的证明材料。
(二)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控与服务平台
1.《贵州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