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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
州府办函〔2018〕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州府发〔2018〕20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 ( 黔府办函〔2018〕49号)精神,进一步助推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脱贫攻坚、同步小康,助推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州政府决定深化完善“3个15万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切实完善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按照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相结合、“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2018年全州财政资金直接补助扶持发展微型企业1204户、带动就业3612人以上。

(二)2018年对微型企业直接补助按每户4.5万元执行。省财政继续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年度专项资金,州、县仍按原比例(省、州、县7∶1∶2比例)分担。全州要聚焦脱贫攻坚,将扶持指标适度倾斜贫困县和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晴隆、册亨、望谟深度贫困县不再匹配县级财政资金,由省、州分担财政资金进行扶持(具体以省财政文件为准)。

(三)加大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力度,用好省财政对“黔微贷”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现有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贵州银行、贵阳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中国农业银行、邮储银行,进一步拓展承贷银行覆盖面。

二、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助力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以深度贫困县、极贫乡镇、深度贫困村为重点,加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与农村脱贫攻坚深度融合,把扶持与扶志、扶智结合起来,引导和鼓励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农村能人、返乡人员、种养殖大户在乡村地区创办微型企业。鼓励微型企业吸纳贫困群众就业,微型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人以上就业的,优先纳入扶持。2012年2月8日后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企业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不属于国家禁止扶持范围行业的,纳入扶持范围。

(二)进一步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着眼数字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县域经济发展,立足来一场振兴农村经济的深刻的产业革命,聚焦农村种养结构调整支持蔬菜、茶叶、生态家禽、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在农村大力扶持发展一批微型企业。

(三)进一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服务我州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发展壮大新动能,鼓励引导职工创办微型企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分流职工自主创办微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吸纳分流职工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充分利用州内中、高职学校培训资源和毕业生就业优势,广泛开展微型企业创业者和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特别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加大培训力度。

(四)进一步推进“微企助农、创业增收”工程。围绕产业脱贫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攻坚行动,打造以“合作社+微型企业+农户”的发展模式,培育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推动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就业。探索建立“创业不出村、打工不出门、微企助脱贫、共建小康村”新路径,加快建设微型企业创业示范村、孵化园和创业园,每个县、市、新区选择打造1至2个微型企业成长示范基地。

(五)进一步广泛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加强政策宣传,缩短扶持政策从政府、银行到企业的传导时间,着力解决政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推动政银企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提升政府部门、银行机构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能力,加快形成更加稳定紧密、良性互动的政银企关系。

(六)进一步优化贷款间接扶持措施。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直接向承贷银行申请贷款支持,承贷银行要及时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规定、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就业的微型企业进行审贷,并按月将获得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数据报县级微企办备案。

(七)进一步落实微型企业税收优惠和奖补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州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享受“3个15万元”政策扶持的微型企业,视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税收贡献情况,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奖补支持。支持各地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实施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资金由县级财政具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