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毕府办通〔2015〕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关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好《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
国发〔2015〕24号)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
》 (
黔府发〔2015〕28号
),实现市委一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目标,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健康有序、更好更快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传统企业依据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需重新登记注册,允许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登记注册多家企业,允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条 支持创办电子商务微型企业,简化扶持政策的办理流程,实现网上受理,实时查询。
第四条 市级财政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从今年起,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以上(各县、区不低于500万元)用于发展电子商务。今后,市县(区)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经费视财政情况逐年增加,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扶持电子商务发展。
第五条 市财政安排的电子商务发展资金,70%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成绩突出的县(区)(其中20%用于农村电子商务乡村综合服务网店补贴),30%用于奖励电子商务发展中每年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对外产品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就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六条 全市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快应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等信息技术,推动工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提升商贸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各级财政资金优先支持涉农电商产业基地、物流配套设施、电商服务平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涉农电商人才培训工作。
第七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在地政府结合实际在场地、宽带、数据中心租用等方面给予补贴。
第八条 电子商务企业服务主体是高新技术产业、大数据产业、新医药产业等产业的,可参照服务产业主体享受相关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九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内外贸一体化网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
第十条 加大电子商务企业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吸引优强电子商务企业及其配套服务企业入驻我市。对入驻我市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第十一条 保障电子商务项目用地供给。县(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电子商务聚集区、重点项目倾斜,优先支持涉农电商产业基地、物流配套设施、电商服务平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留用地建设涉农电子商务创业园、产业基地和仓储物流。
第十二条 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一致情况下,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发展电子商务,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第十三条 支持
商业银行、担保存贷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鼓励
商业银行、
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
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农信机构的金融服务作用,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电子支持应用带头人的授信及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居民网络购物给予消费信用贷款,实行优惠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