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03-31
现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规定,证券公司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就其取得的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并非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08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