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会字〔1995〕9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1995-02-10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通知如下:

一、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也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