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全文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
),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