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的通知
津财社〔2020〕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
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市财政局 市残联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残保金促进
残疾人就业作用,积极拓展
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大力推动
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优化征收,强化按比例就业审核
(一)实行分档减缴征收。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
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如果国家有新的调整,按照国家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明确残保金征收标准。2020年,用人单位缴纳的2019年度残保金按照2019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2021年起,用人单位缴纳的上一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在统计部门正式公布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数据前,暂按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强化按比例就业审核。市残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应利用跨部门数据推动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在线申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残联部门申报真实有效的安排
残疾人就业情况,税务部门依据残联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人数,按规定为用人单位减免残保金;用人单位未达到安排
残疾人就业比例的,严格按照规定缴纳残保金。(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残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
二、多种形式,促进
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制度。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应当带头落实相关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各级招录机关落实相关政策,每年要组织招录机关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
残疾人定向招录;各级人社部门积极支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用人需求自主公开招聘
残疾人;各级国资部门每年要组织国有企业招用
残疾人。在招录(聘)过程中,各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因编制、岗位条件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直接招录(聘)
残疾人的,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安排
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部门配合做好
残疾人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残联)
(二)劳务派遣安排
残疾人就业。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
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
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
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市促进
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
劳务派遣公司是管理派遣
残疾人的责任主体,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务派遣协议且明确派遣
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双方应根据
残疾人实际情况,由用工单位提供岗位并组织
残疾人工作或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适宜性劳动(在劳动项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形式等方面适应
残疾人),各级残联部门实行动态监控,网络化管理。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后或派遣
残疾人情况有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用工单位税务所在地残联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备案的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派遣
残疾人姓名、派遣时间等有关信息;未能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在审核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派遣
残疾人不能计入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人数。本措施实施前,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务派遣协议且明确派遣
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应在本措施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
(三)落实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鼓励和引导更多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各级税务部门应落实好各项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动服务企业,优化办理程序,有力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在全国助残日期间,联合残联部门共同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三、健全服务,提升
残疾人就业质量
(一)建立数据交换机制。通过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建立就业创业数据交换机制,加强基础信息、就业创业、安置就业、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就失业登记、职业技能培训、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享受、享受低保、低收入和特困供养、税收减免、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及劳务派遣公司登记备案等业务数据的定期交换,精准掌握
残疾人基本情况、培训就业状况、享受社会救助和用人单位安置情况。(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退役军人局)
(二)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
残疾人就业培训,依托
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发“师带徒”、定岗式培训项目,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按培训效果付费。根据
残疾人特点,增加手语翻译、速录、辅助器具、生活照顾、职业适应、心理适应、社会适应等相关服务费用,制定
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按规定开展
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提高
残疾人就业转化率和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市残联)
(三)做好
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联要推动
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推进
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化、信息化、社会化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
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残联)
各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
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结合
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同时,各区残联和基层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实名制
残疾人就业状况调查,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
残疾人培训就业需求,建立实名制信息档案。(责任单位:市残联)
(四)完善
残疾人就业保护机制。鼓励企业、
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流程服务。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
残疾人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
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
残疾人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残联)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规定的,办理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按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进一步保障
残疾人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建立
残疾人就业支持机制。建立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制度,为用人单位和就业
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就业辅导、心理疏导等支持性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
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实际困难,提高
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对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的社会机构和就业辅导员给予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残联)
四、保障资金,落实补贴奖励政策
(一)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建立
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
残疾人就业,不得以收定支,各级财政切实保障
残疾人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激励力度。研究制定
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高校
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基地补贴、30人(含)以下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奖励等制度,促进和稳定
残疾人就业。(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服务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在
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