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6日起,将电子专票试点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在纳税人自愿参与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具体名单在宁波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ningbo.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二、电子专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0-09-15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制发了《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
基于宁波市海曙区、慈溪市试点情况,从有利于扩大试点样本量的角度出发,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纳税人选取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稳妥有序推广电子专票,有利于继续稳步推进整体试点工作,有利于落细落实各项服务保障措施,有利于纳税人逐步适应业务流程变化,有利于防控整体推行风险。宁波市税务局将结合实际情况,遵循风险可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切实做好电子专票试点扩围工作。
二、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为哪些?
试点扩围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将在纳税人自愿参与的基础上,从2020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