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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年7月25日 青政办发〔2016〕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3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6〕1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充电站200座、充电桩49000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二、建设任务

  (一)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邮政、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结合停车场站优先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

  (二)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结合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充电服务+汽车租赁”模式,促进电动汽车在公务出行保障方面的推广使用。

  (三)大力推进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四)全面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按照从城市中心向城市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从城市郊区向具备条件中心城镇延伸的发展顺序,逐步增大公共充电设施分布密度。优先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宾馆、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结合实际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加快分时租赁网点建设。大力推进全市公共充电网点布局,以政府公务绿色出行为突破口,在全国率先打造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分时租赁体系,让电动汽车分时共享成为我市新名片。重点加快中心城区内分时租赁网点布局,主要在机关、高校、医院、文体场馆、P+R枢纽、机场、火车站、快速路高架桥下已有停车场等加快布局。

  三、强化支撑保障

  (一)加强专项规划引导。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科学推进,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做好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城乡、交通、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和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修编,更好地指导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规划设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制定我市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规划建设审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建设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备案有关规定执行;对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设施所在的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向当地电网企业报装。对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物权法》和有关法规及示范文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管理规约。(各区、市政府,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协调落实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将城际电动汽车快充网络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及国省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快充设施;已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国省道要按照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要求,协调加快推进市域内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要。(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依法取得地役权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及扩建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结合全市城乡配电网建设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研究出台充电基础设施接网具体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限时办结,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要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好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建立健全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推广应用机制,构建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综合检测平台。建立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开展充电设施检测与认证,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计量检定装置,对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在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统一的道路交通标志,与充电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技术研发支撑。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衔接,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积极搭建研发、检测等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大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投入和攻关力度,力争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联盟建设,引导和组织市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组织联合攻关,完善研发、生产、示范运行机制,形成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产业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