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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09-18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5〕86号,现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备案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办符合 财税〔2015〕86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一)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若保险产品的备案资料内容未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不需要再行备案;
(三)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