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科规〔2024〕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4月28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授予及其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就,对服务国家战略、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应当为在本省登记或者注册的组织。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前,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厅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学技术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在我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秘书长1人,由省科学技术厅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50-60人,由科技、教育、经济、医疗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相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组成。委员由我省相关行政部门、高校院所推荐,根据奖励委员会委员选任机制遴选产生,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次换届保留不超过1/5原有委员。
奖励委员会委员中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更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接任的负责同志接任;专家、学者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从相应专业领域进行补充,并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二)研究制定省科学技术奖相关政策;
(三)审议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四)协调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事项。
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作为奖励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奖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委员若干,根据当年提名项目的学科、领域、数量等情况,在奖励委员会中选取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各奖种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协调解决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若干,在相关行政部门从事科研诚信和科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以及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中产生,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二)审定省科学技术奖的异议处理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监督委员会委员中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更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接任的负责同志接任。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十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在社会上具有崇高的威望,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终身只授予一次。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某一学科的理论或者理论体系,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或者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本省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三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第二节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第十四条 参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应当具备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办法》第十二条(一)所称“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在本省现代产业体系关键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是指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拥有高质量知识产权,主营业务与本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紧密结合,核心技术(产品)创新性强,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办法》第十二条(二)所称“在本省落地实施转化以及产业化,开发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或者广阔市场前景的产品”,是指企业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中,形成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的科技成果,衍生为企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者广阔市场前景。
《办法》第十二条(三)所称“促进本省优势产业或者优势领域高质量发展,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是指该项目成果应用实施2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促进本省优势产业、优势领域或者新产业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项目的完成人应当是科学技术成果开发、转化、应用、产业化过程中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科学技术成果开发、转化、应用、产业化过程中,提供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条件,并在项目的完成中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依法在本省境内注册并开展科研、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科学技术成果在本省落地转化、应用、产业化程度广泛,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水平高,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学技术成果在本省落地转化、应用、产业化程度较大,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水平较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成果转化成效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巨大、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九条 参评自然科学奖必须同时具备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办法》第十三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办法》第十三条(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办法》第十三条(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奖项目的完成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省科学技术奖授奖总数15%。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原始创新性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三条 参评技术发明奖必须同时具备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办法》第十四条(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未曾公开使用过。
《办法》第十四条(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路线、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并产生积极效果。
《办法》第十四条(三)“实施后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直接促进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或者市场化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实施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取得良好的产业化或者市场化成效。
第二十四条 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项目的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的应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三人时除外。
第二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明显贡献,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特别显著贡献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在技术开发、重大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及企业技术创新等方面应用实施2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的技术成果。
第三十条
《办法》第十五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及其应用推广的项目。
《办法》第十五条(二)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的项目。
《办法》第十五条(三)所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是指在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的项目。
《办法》第十五条(四)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企业在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创新或者重大产品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并在转化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完成人应当是科学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是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达到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程度高,为本省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对区域或者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程度较高,为本省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明显贡献,对区域或者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
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