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四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财税〔2012〕38号
)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2020年8月12日
附件
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
产品名称
扣除标准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单耗数量 |
计量单位 |
|
无水乙醇 |
木薯干 |
3.05 |
吨/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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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水乙醇 |
玉米 |
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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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水乙醇 |
水稻 |
4.30 |
|
|
无水乙醇 |
小麦 |
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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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腿猪肉罐头 |
猪肉 |
0.87 |
公斤/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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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肉罐头 |
猪肉 |
0.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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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烧猪肉类罐头 |
猪肉 |
0.90 |
|
|
刨花板 |
木材碎料等 |
1.235 |
吨/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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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板 |
木材碎料等 |
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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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籽油 |
油菜籽 |
2.90 |
公斤/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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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油 |
大豆 |
5.86 |
|
|
豆粕 |
大豆 |
1.29 |
|
|
芝麻油 |
芝麻 |
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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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油 |
核桃 |
3.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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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油 |
花生 |
2.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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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油 |
茶籽 |
6.67 |
》(财税〔2012〕38号
)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生产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因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的,可采取《实施办法
》第四条中“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本公告公布了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自实行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公告规定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