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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税一〔1994〕05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1-20
税网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本文转发的总局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中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及市局补充内容第一、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3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