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国税〔1995〕14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8-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6〕274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第三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199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在8、9两月对本辖区缴纳消费税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有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的情况;是否按规定代扣或被扣了消费税(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代扣税凭证是否按京国税计[1995]133号文件规定开具统一的代扣代缴凭证。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二、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检查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检查表”,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局。
附: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检查表。(略)
1995年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5〕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一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