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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条款失效】
京税一〔1994〕38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6-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企业1993年以前的库存,属于1994年改征消费税的已税消费品再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1994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4〕13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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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二条(一)、(三)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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