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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黑政发〔2015〕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19〕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省发改委、工信委、统计局、商务厅负责,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推进服务业与农业、工业融合发展。结合“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和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战略,注重产品营销,在“卖得好”上聚集更多劳动者,支持电子商务向农村和农业延伸,创新农产品经营业态,带动就业增长。支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结合“五大规划”实施和“十大重点产业”发展,在引入要素、存量扩张、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上,注重吸纳就业能力的培育和提高。发挥装备制造产业优势,加快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挖掘第二产业的就业潜力。(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委、商务厅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创建示范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财政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争取国家综合奖励。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适当提高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标准。降低小微企业获得专利的成本,优先审查小微企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闲置专利向小微企业许可转让,向小微企业低成本或免费实施专利许可,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互助,帮助小微企业进行专利创业和专利二次开发。(省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人社厅负责)

(四)加强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困难、向社会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富余人员生活补助、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转岗培训补贴。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裁员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工信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进一步落实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推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按要求实现“一照一码”。统筹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转变涉企的行政服务和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和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逐步减少实地检查行为,强化网上监管、数据监管。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动各部门实行联合信用约束。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简政放权,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推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省工商局、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六)培育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各级政府清理出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统筹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给予补贴或奖励。(省科技厅、工信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负责)

(七)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切实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活动,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在我省创业融资领域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创业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种子资金”,扶持初创企业发展。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债券,支持和奖励创业企业上市融资。(由省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金融办、财政厅负责)

(八)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作用。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2年期的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的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细化核销标准,提高代偿效率。简化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开展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中的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经营户和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 黑财税〔2014〕21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 黑财税〔2014〕22号)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人社厅、民政厅负责)

(十)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等传统业态深度融合,带动产业创新发展。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总部基地和互联网服务商实行“一址多照”,用园区秘书公司经营地址为网络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省商务厅、工信委、工商局、人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十一)鼓励科研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科技人员创业的鼓励政策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执行。(省人社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十二)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依托全省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组建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搭建农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定期在全省开展“百名农民创业之星”和“百个农民创业示范(实习)基地”评选活动。鼓励各县(市、区)创建农民创业园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推动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批量进驻电商平台,提升我省农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省农委、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地税局、物价监管局、团省委负责)

(十三)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初始创业人员提供租金补贴,建立创业创新产品定向招标采购制度,对创业大赛中的优秀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人社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上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级别工资高定1个档次,满3年以上,级别工资再高定1个档次。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薪级工资高定1级,满3年以上,薪级工资再高定1级。单独组织边远艰苦地区县、乡机关及公检法系统公务员招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一线执法岗位就业。根据基层需要,针对工作急需、专业性较强且员额不足的公务员职位,向高校毕业生适度放宽报名资格条件,鼓励报考。按照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进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每年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开展志愿服务,充实基层人才队伍。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招聘时,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本人户籍地岗位和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再各加2分。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事业单位时享受项目生同等政策,报考公务员时可报考项目生岗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十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当年的见习补贴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上浮到60%。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