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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一〔1997〕13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3-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6〕7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1.为了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