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牡政办发〔2015〕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19〕8号)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安排部署,鼓励、引导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进而促进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5〕36号)和《
黑龙江省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
黑政发〔2015〕16号)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启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意愿
1.完善大学生创业课程体系,配齐配强专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经高校评估休学创业学籍可保留8年(研究生除外);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由各高校负责)
2.各高校和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主题教育活动,并将市情和相关政策纳入活动中。(由团市委和各高校负责)
二、帮助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3.完善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沙龙、创客空间,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由团市委和各高校负责)
4.以高校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配备专业和企业兼职师资,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由市人社局、团市委和各高校负责)
5.建立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3年内建设市级大学生创业基地80个。(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团市委和各高校负责)
6.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组建创业专家库和创业诊室,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专业辅导。(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团市委负责)
三、降低大学生创业准入门槛
7.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作为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行业外,取消提交和审查验资报告作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高校负责)
8.进一步优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市工商局负责)
四、提供大学生创业场所
9.高校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园,做合理的空间组织化示范,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由各高校负责)
10.各级政府对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科技园、孵化器和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并留出一定空间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和各高校负责)
11.统筹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负责)
12.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大学生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根据人数、面积、服务成本等给予补贴或奖励。(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各高校负责)
五、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13.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和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对在校和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给予相应支持,争取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辟建孵化基地。(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14.高校每年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由各高校负责)
15.鼓励引导各类天使投资进驻我市,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投资倾斜。(由市科技局负责)
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6.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