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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7〕8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5-21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规定,第三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规定,第一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第四条失效


最近,各地在执行消费税政策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明确。现根据部分地区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有关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
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