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税政一〔1994〕5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6-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国税函[2007]70号规定,第二条第1点、第3点、第4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定,第二条第1点、第3点、第4点失效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务各县、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l30号《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

l、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

1、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除扣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税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