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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透析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透析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3〕6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医保〔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透析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透析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透析费用结算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403号)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医保经办机构与主城区门诊透析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透析定点医院)之间的费用结算。

二、主城区范围内具备门诊透析服务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加入透析定点医院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透析定点医院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不需再次申请。

三、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须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透析人员),应凭透析定点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报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定点透析治疗备案手续,其透析定点医院可根据本人意愿按季度调整。

四、透析人员须变更透析治疗方式或暂停定点透析治疗的,应及时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办法所称的门诊透析费用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透析定点医院发生的下列门诊费用:

(一)血液透析费:含血液透析术、血路管 ( 套 )、透析液 ( 透析粉 )、血液透析器、肝素钠针(注射液)费用。

(二)血液滤过费:含血液滤过术、血路管 ( 套 )、透析液 ( 透析粉 )、血滤器(含血液滤过器和细菌滤过器)、置换液管路、肝素钠针(注射液)费用。

(三)腹膜透析费:含腹膜透析液、腹透九寸短导管、碘氟帽。

(四)透析治疗期间必要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

检验、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电解质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脂常规、血糖测定、肝炎系列、凝血功能测定、钙磷测定、甲状旁腺素测定、艾滋病、梅毒抗体测定、超敏 C 反应蛋白测定、血清转铁蛋白测定、血清前白蛋白测定、铁测定、血清总铁结合力测定、血清铁蛋白测定、β 2 微球蛋白测定、网织红细胞计数、心电图、胸部 X 线检查和心脏超声检查。

(五)透析治疗期间的相关药品费(以下简称透析药品费),限以下几类药品:

1、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限维生素 B 类药物、复合维生素 B、维生素 C 类药物、水溶性维生素;

2、胰岛素及其它影响血糖的药物;

3、钙代谢调节药物;

4、降压药物;

5、调血脂药物;

6、抗凝血药物(限华法林)及溶栓药物;

7、抗贫血类药(限铁剂、叶酸和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

8、用于肾病的静脉用氨基酸制剂 ;

9、人血白蛋白;

10、静脉补液用药(限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静脉钙剂和甘露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