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6〕307号
2006年11月1日甘肃国家税务局甘国税函发〔2006〕307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总局制定发布的《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称《
办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几个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
《办法》第五条,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
《办法》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最长为一年。
(三)
《办法》第十四条,采用具体的简化税款征收方式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
《办法》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
《办法》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六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二、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