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粮法规〔2023〕3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涉粮企业:
《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29日
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规范粮油仓储活动,保障粮油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必须备案。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粮仓(油罐)设施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设区市粮食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需报备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库区及周边情况、是否存在租赁等;
(二)仓房基本信息:仓房(油罐)类型、建筑结构、体积(容量)、建设年代等;
(三)设备和配套设施:收购、整理、储藏、装卸、运输等设施设备情况;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控温储粮等技术设备情况;粮油加工能力、消防设施、信息化系统等配套设施情况;
(四)人员情况:保管、检验、安全、财务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及职称等级情况;
(五)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粮油仓储单位须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仓容量应以设计单位核定为准,库区总平面图应能反映仓房与库区主要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填报备案信息可通过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等现场办理,也可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江苏智慧粮储云平台线上办理。
第七条 备案机关自收到备案填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的编号并发放《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电子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及时予以纠正。粮油仓储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填报备案信息。
第八条 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内确需拆除、迁移或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设施所在地粮食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各级粮食部门应定期汇总备案信息,分级报送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清单。
第九条&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