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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21〕4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数字办(大数据管理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经发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数字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方式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说情打招呼”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各种方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中领导干部指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领导职级的干部。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不得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对招标投标活动“说情打招呼”:

  (一)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要求不招标或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招标的;

  (二)干涉、影响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干涉、影响标段或标包合理划分的;

  (四)明示或暗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影响中标结果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干涉、影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中标结果的;

  (六)干涉、影响异议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的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招标投标活动情况,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咨询的,不属于“说情打招呼”情形。

  第八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如实填写“说情打招呼”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本项目所属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处理。

  监督部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该监督部门的上级提交记录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案件接收流转处置办理工作机制。

  属于监督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由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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