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3〕141号),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对宁波市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