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3〕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扩岗增容
对招用2023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
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BP)。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现有职工总数15%以上,以及超过100人的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现有职工总数8%以上的,可申请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LPR+50BP,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
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申领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补贴标准为5000元,其他统筹区不超过5000元,原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停止实施。带动3人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区(县、市)可给予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补贴标准为3000元,其他统筹区不超过3000元。
上述补贴对象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
见习单位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和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补贴;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每人50元的补贴;见习单位录用见习人员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可申领补贴。上述补贴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领每年2000元的就业岗位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补贴标准为每月450元,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上述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应届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毕业1年内登记失业的,可申领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完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政策,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财政给予现有统筹区一定的补助,资金补助设置5年过渡期。
五、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调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具体为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含)、男性50周岁以上(含)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且仍处于失业中人员,持证残疾人。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补贴标准为女性45周岁(含)以上人员、男性55周岁(含)以上人员、持证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人员每月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