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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珠自然资字〔2021〕778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即日起废止《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 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 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0〕1290 号)。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1 年 9 月 24 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1-09-30
  一、废止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市场主体的履约行为,有效约束违法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促进失信行为的纠正和信用环境的改善,推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诚信体系建设,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1月19日印发了《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0〕1290号,下称《制度》)。经核查,《制度》印发以来尚未产生经认定的“红黑名单”。

  根据市信用办《关于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凡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下称《指导意见》)要求的措施,要按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指导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制度》制定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1279号)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 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等文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经核查,上述文件中未发现与《制度》中信用“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及惩戒措施相对应的条款作为《制度》认定失信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就《制度》的处置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已征求市信用办意见,拟对《制度》予以废止。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

  三、主要涉及条款

  《制度》涉及认定失信行为且未发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七条  信用“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存在提供虚假竞买交易相关文件行为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经过我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查实存在行贿、围标、串标等扰乱交易活动行为, 严重扰乱土地交易市场秩序的;

  (三)竞得土地后,未按《挂牌文件》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四)提交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申请,经核查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中综合信用评级为CCC等及以下的;

  (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未按《挂牌文件》约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第十五条  惩戒措施

  对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的,在管理期限内限制其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二)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珠自然资字【2020】129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9日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市场主体的履约行为,有效约束违法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促进失信行为的纠正和信用环境的改善,推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1279号)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等文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退出、延期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是指通过对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好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履约践诺表现突出的列入信用“红名单”,将严重失信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第二章  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单位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环节的信用收集上报工作。

  第五条  管理原则

  信用“红黑名单”的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信用“红名单”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名单”管理范围:

  (一)连续三年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核查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中综合信用评级为A等及以上的。

  第七条  信用“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存在提供虚假竞买交易相关文件行为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经过我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查实存在行贿、围标、串标等扰乱交易活动行为, 严重扰乱土地交易市场秩序的;

  (三)竞得土地后,未按《挂牌文件》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四)提交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申请,经核查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中综合信用评级为CCC等及以下的;

  (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未按《挂牌文件》约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第八条  名单信息内容

  信用“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名称、身份证、法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第九条  信用“红名单”的认定程序

  信用“红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单认定。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在土地交易活动过程中,收集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初步名单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信息比对。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管理系统中将初步名单与本部门认定的信用“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被列入“红名单”的主体未被列入“黑名单”。

  (三)名单公示。经信息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在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社会公众对初步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核实结果经集体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名单审定。初步名单经预公示无异议,或社会公众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后认定为信用“红名单”。

  第十条  信用“黑名单”的认定程序

  信用“黑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单认定。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在土地交易活动过程中,收集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至(四)点规定的初步名单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集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五)至(七)点规定的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核实不应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三)名单公示。经信息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在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社会公众对初步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核实结果经集体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名单审定。初步名单经预公示无异议,或社会公众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