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住建建筑〔2024〕84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64号令)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厦门市工程造价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依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参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
监管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管理,实现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四条 监管机构成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造价专家从造价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监管机构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工程造价专家库。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项目从已完成的咨询成果项目中随机抽取,主要从监管机构的造价备案系统中随机抽取。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一次,每次抽查的造价咨询企业数不少于在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总数的25%。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实行差异化管理。以下情形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被投诉的工程项目;
(三)上一次被抽查企业的咨询成果文件编制质量较差,总造价误差率较高的企业;
(四)新成立、外地新入厦的造价咨询企业。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履职情况、执业行为;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成果质量;
(三)工程造价计价的有关计价依据、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业绩档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详细检查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或电子文档:
(一)施工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答疑、修改及委托方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往来函件;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成果文件及工程量计算底稿(含电子文件)、算量工程模型;
(四)工程造价预算书及定额工程量计算底稿(含电子文件)、算量工程模型;
(五)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核对情况报告;
(六)材料、设备市场询价记录;
(七)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质量评定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抽取确定被检工程项目;
(二)发布检查通知;
(三)被抽检造价咨询企业按通知要求报送资料;
(四)实施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
(五)记录检查情况;
(六)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七)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填写相关检查情况表(附件1~3)。现场核对结束后,被检企业的咨询成果文件编制人员应在相应检查表格上签字确认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企业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
(二)要求被检企业被检咨询成果编制人员提供身份证、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执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明;
(三)要求被检企业和个人就其编制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或补充资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对每次检查造价咨询成果编制质量较好、造价误差较小,综合得分排名前15~20%(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的被检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造价咨询成果编制质量较差,总造价绝对值误差率超过3%(含)的被检企业和编制人员给予曝光。对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造价绝对值误差率超过3%(含)的被检企业,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或上级部门依据《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P类,合同履约和造价管理部分)》等文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责任单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约谈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
(三)记入企业信用行为监管记录;
(四)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监管机构负责汇总监督检查情况,通过监管机构及其上级单位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建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9〕65号)同步废止。
附件:1.工程计价行为检查情况小结
2.计价行为评分表
3.计价行为误差记录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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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行为检查情况小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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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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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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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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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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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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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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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现场核对人员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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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总造价误差绝对值(万元) |
总造价绝对值误差率 |
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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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主要问题 |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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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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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行为评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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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说明 |
评分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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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范性(40分) |
定额工期的确定(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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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工期计算错误扣1分,未标明定额工期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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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是否同一档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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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项档次不同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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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5分) |
1.编制说明是否按照省站发布的示范文本进行编制;2.编制说明内容表述是否清楚;3.示范文本中划线空格部分是否说明完整。 |
1.无编制说明扣5分;2.清单与预算书编制说明出现矛盾的扣2分,出现相同错误的,不重复扣分;3.未按示范文本的扣3分;4.内容表述不清或空格部分未作说明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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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含补充清单)的项目编码、名称、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分) |
“规范”是指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及我省实施细则 |
每发现一项违反规范的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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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特征描述是否规范、完整(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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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一键式”特征描述的扣1分;2.每发现一项描述不清的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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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子目工作内容是否按照规范要求(5分)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项目划分、该分列而不分列或不该分列却分列 |
每发现一项违反工作内容要求的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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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费项目确定是否错漏项;措施费项目工程量计算是否合理、符合要求(5分) |
不应列入措施费的项目列入措施费 |
发现每错漏一项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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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取(5分) |
1.工程专业类别的确定; 2.其他项目费或暂列金是否合理,是否列入不属于建安造价的费用 |
1.工程专业类别确定错误的扣5分;单位工程子类别确定错误,每错一项扣2分,最多扣5分。2.每发现一处错误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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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价格有无来源(5分) |
指信息价未发布的对造价影响较大的材料价 |
1.信息价有发布参考但实际价格偏差较大的;2.主要材料、设备没有询价单的;3.同种材料存在不同价格的;4.以上每发现一条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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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成果造价误差(50分) |
总造价绝对值误差率=造价绝对值误差额/工程预算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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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总造价绝对值误差率≤1.0%,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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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总造价绝对值误差率≤1.5%,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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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总造价绝对值误差率≤2.0%,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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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总造价绝对值误差率≤2.5%,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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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总造价绝对值误差率<3.0%,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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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造价绝对值误差率≥3.0%,或总造价误差绝对值(已乘专业工程系数)超过(含)2000万元的,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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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文件提交情况(5分) |
资料送检情况、咨询成果装订情况、归档情况等。 |
资料送审情况(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咨询成果装订情况、归档情况等。 |
1.送检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扣2分;2.送检资料不全扣3分;3.送检咨询成果文件封面没有签名、盖章扣3分;4.送检咨询成果文件与造价站备案咨询成果文件版本不一致的,扣5分。以上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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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人员到位核对情况(5分) |
编制单位签章人员到位核对情况 |
咨询成果签章人员是否到场核对,核对人员是否是该编制单位员工 |
1.编制单位到场核对人员不是成果文件上的签章造价师,有提供造价师请假说明的扣3分,未提供请假说明的扣5分;2.到场核对人员无法证明是该编制单位员工的(现场提供近3个月社保证明、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等)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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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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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
咨询单位核对人: |
组长: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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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行为误差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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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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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1) |
计量单位(2) |
原清单工程量(3) |
原清单单价(4) |
核定工程量(5) |
核定清单单价(6) |
误差造价绝对值 (7) |
误差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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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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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率是指:误差造价绝对值之和占总造价的比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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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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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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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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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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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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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总造价绝对值误差率=∑(7)*系数/总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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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园林专业调整系数1.03土建、安装专业调整系数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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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误差造价绝对值(7)=│(5)*(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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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咨询单位核对人: 组长: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