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3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
集体合同规定》(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
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规定》,同时要注意将做好此项工作与继续贯彻执行《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起来,以进一步推动我省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扩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二、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时,应将
《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和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内容结合起来,根据本单位实际,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
《规定》。
三、关于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用人单位的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职工一方的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因故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四、关于集体协商程序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有关时限问题。
《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按
《条例》规定的时限执行,
《条例》没有明确时限的,按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