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全覆盖排查提升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发改区域〔2019〕6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抓紧抓好易地扶贫搬迁质量安全排查和国家监管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举一反三全覆盖开展“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排查,实现精准搬迁、精准脱贫,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全覆盖排查提升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全覆盖排查提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全覆盖排查整改提升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保搬迁工程质量安全
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集中排查和国家监管巡查发现的部分搬迁安置点地质勘查、地灾评估不到位,安置住房建设不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手续不完备等问题,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我省四部门《关于全面抓紧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集中排查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闽发改区域〔2019〕610号),切实分解、细化责任,全面抓紧抓好整改,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一)全面消除安置住房安全隐患。针对排查发现的部分分散自建房未设置抗震构造柱、墙体单薄、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部分安置住房电线线路布置不规范等问题,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组织住建等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技术力量,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采取工程加固维修等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住房安全。
(二)全面做好地质勘查和地灾评估。针对部分搬迁安置点地质勘查、地灾评估不到位和手续不完备问题,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力量,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和分散安置点逐一开展地质勘查、地灾评估工作核实,未完成相关工作的要抓紧补齐,并出具勘查、评估报告,确保搬迁项目选址安全。对部分安置区选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行动计划项目用地五条措施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222号)等有关规定可不进行地灾评估的,也要出具书面意见。
(三)全面完成质量鉴定或竣工验收。针对安置住房建设不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手续不完备等问题,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住建等相关部门力量,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对分散自建住房等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要及时组织有关力量或委托第三方逐户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验收不合格、鉴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意见,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整改。
(四)全面建立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安置点工程、安置住房质量安全和后续维修工作。进一步梳理检查工程建设各主要环节的程序资料,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补充完善程序资料中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工程项目必备要件,确保质量安全责任可核查、可追溯。做好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快速反应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风险,搬迁群众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可统一拨打热线电话12345。
二、严守安置住房面积标准
针对部分搬迁户特别是分散搬迁户存在违规扩建、人均住房面积超标问题,省发改委、扶贫办、住建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政府,要准确把握“易地扶贫搬迁建的是脱贫房,不是致富房、小康房”的要求,牢牢守住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线”,保障贫困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一)抓好面积超标问题整改。对因政策执行偏差、户型设计不合理、违规扩建等原因造成住房建设面积超标的,应按照国家控制标准,通过产权分割,或调人、调房、调结构等方式加以整改。一是产权分割方式。可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其它国有出资方、村集体按成本价出资持有超面积部分产权,并与建档立卡搬迁户签订产权分割协议,明确各自产权面积,实行共有产权,同时产权分割协议还要明确脱贫攻坚期后搬迁户回购超面积产权的相关约定条件,可自愿选择一次性回购、分期付款、先租赁待条件具备后再回购等方式。产权分割方式,限于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25%以内或每户超过2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住房。二是户型置换方式。通过“人房对接”,推动户型多样化,将搬迁家庭调入面积合规住房进行整改。三是改造住房结构方式。面积严重超标的住房,可改造住房结构,物理上分割出可独立使用的房屋单元,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村集体所有并管理使用。四是重建(重购)方式。通过选址重建(重购)符合标准的住房进行整改。
(二)有效防止新的扩建行为。脱贫攻坚期结束前,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得违规扩建或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对正在扩建的,一律停止扩建行为。所在乡镇、村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消除搬迁户扩建意向,引导其在脱贫攻坚期结束后,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扩建。
三、加强搬迁资金使用监管
针对个别地方存在搬迁资金拨付程序不规范、超范围使用搬迁资金、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省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等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市、县(区)政府,举一反三开展自查整改,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防止资金沉淀,确保规范、安全、高效使用管理搬迁资金。
(一)加快搬迁资金拨付。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缩短文件传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环节运转的时间。主管部门要夯实基础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形成实物工作量,减少结转资金。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印发的《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7〕3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完善有关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规范搬迁资金管理。国定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规范拨付程序,按照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按工程进度拨款,防止虚假支出。对资金拨付程序不合规、超范围使用等问题,要及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切实做到真改实改全面整改。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要确保用于建设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为帮助搬迁群众在迁入地就业增收而建设的扶贫车间、产业园区、设施农业等产业基础设施,不得将结余资金以现金或转变为物品物资等方式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
(三)防止出现举债搬迁。为避免建档立卡贫困搬迁家庭因建房而大额负债影响脱贫,国家对自筹资金额度进行了严格限定,有关市、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搬迁群众户均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或人均不超过3000元的政策规定(两个标准也可并行使用),避免搬迁户因自筹资金过多影响脱贫进程。对于已经形成的高额负债,要尽快采取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拆旧复垦奖励、住房超面积整改、盘活迁出地资源等方式及时予以化解。
四、扎实推进拆旧复垦工作
针对个别地区存在拆旧复垦进度偏慢、自行扩大禁拆范围等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政府要完善政策举措,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拆旧复垦步伐。
(一)明晰旧房处置方式。严格对照国家政策要求,明确需要保留或拆除的旧房套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政策要求并兼顾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以下类型旧房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这类旧房在正式批复前可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置。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该旧房属于搬迁户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并对房屋进行封存和处置。
(二)着力破解“拆旧”难题。对政策要求拆除的旧房,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稳妥有序组织开展旧房拆除工作。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拆旧方案,广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