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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行〔2023〕6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公安局、人民法院(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7号)相关规定精神,切实做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困难救助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7号)相关规定精神,切实做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困难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开展的困难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救助,是指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导致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难,由救助基金给予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该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实施,坚持公正、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家庭可以提供一次救助。

二、困难救助的使用

(一)困难救助的申请条件

受害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陷入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救助:

1.属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

2.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

3.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原因导致受害人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的;

4.其他特殊情形。

(二)困难救助的标准

困难救助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大小、家庭困难情况、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程度等因素。

1.受害人不负事故责任的,救助标准如下:

(1)受害人死亡、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或损失达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困难救助;

(2)受害人被鉴定为二级至四级伤残或损失达15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2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困难救助;

(3)受害人被鉴定为五级至七级伤残或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15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困难救助;

(4)受害人被鉴定为八级至十级伤残或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1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困难救助。

2.受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救助标准按不超过本条第1项情形对应标准的80%掌握;

受害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救助标准按不超过本条第1项情形对应标准的60%掌握;

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救助标准按不超过本条第1项情形对应标准的30%掌握。

三、困难救助的办理

(一)告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受理本次交通事故诉讼的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符合本办法困难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当事人需要救助的,应当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提交《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