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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推动税务执法区域协同,营造东北区域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东北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 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一、制定目的

为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优化东北地区税收营商环境,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推动税务执法区域协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联合制定《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制定《裁量基准》,实现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一把尺”,是税务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跟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积极主动助力东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统一东北区域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纳税申报规定、税款征收规定、税务检查管理规定、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纳税担保规定等7类55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予以细化明确。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