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我市国税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5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10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我市国税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我市国税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我市国税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我市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我市国税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我市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我市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我市国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