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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财综〔2014〕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上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

  二、征收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

  (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