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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和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自然人股东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价款支付时间先于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以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间的次月十五日内为申报纳税期限。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鲜章):

(一)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和转让方原股东出资证明书;

(三)本次股权转让付款凭证;

(四)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

(五)与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权交易基准日或与股权转让合同签定日最接近月份企业《财务报表》;

(六)如需评估的,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在变更税务登记时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报告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个人股东的变动情况。

第六条  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所得额*20%为应纳所得税额。

股权转让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税费后的余额。

第七条  自然人股权转让收入是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收入,包括收取的现金,实物等非货币资产及其他权益等。

第八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办法列举的方法核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6.企业的土地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明显低于重置价格,致使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偏低的;

7.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最近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由政府或行政部门下达文件或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直接限制或影响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其资产交易价格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九条  对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