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一般纳税人)顺利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就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国税机关认定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应通过
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增值税税控系统种类及适用对象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其适用对象为:
(一)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含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
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二)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继续使用原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的,继续使用原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设备准备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设备包括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提供及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详见本公告第五条)负责发售及技术服务。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见附件)向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