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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第三条废止。删除第六条内容中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别申请表》(见附件2)”,以及附件2普通发票真伪鉴别申请表。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外,下同)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开具范围

我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国税机关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除外。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在当月使用完的,应于当月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领购普通发票跨月使用的,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正常开业的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在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纳税人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后,不再报送《普通发票验旧表》或《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

【废止】三、申请代开发票

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材料;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有关合同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无合同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收付款证明,或者提供原购货发票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售前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代开发票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的标准为当日单次单笔开票金额小于或等于500元。

四、丢失发票作废申明

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五、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标准

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小额或零星标准为:对同一付款人单次收款金额低于或等于50元。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

六、提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别

单位或个人取得我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并提请国税机关鉴别发票真伪的,应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