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流程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10]15号 2010-01-26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提升
出口退税工作服务质量,切实帮助出口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本着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流程的原则,在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政策管理及操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申报流程有关问题
(一)申报资料方面
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以外的企业,在办理退税申报时享受下列优惠:
1.申报退税时可暂不提供核销单单证,而延迟到出口后210天内提供。
2.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不审核核销单信息和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
(二)单证备案要求方面
1.出口企业若确实无法提供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2.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备案方式统一为: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
3.所有类型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三)外贸企业配单方式方面
为方便外贸企业申报工作,当一张报关单上有两项以上的出口数据时,企业可根据配单的需要对该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分批申报。
(四)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方面
根据总局有关要求,我省为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目前,省局已在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所辖出口企业和成都市部分出口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今年全省
出口退税数据实现省级集中后,将逐步扩大到全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二、关于审核流程有关问题
(一)发函方式方面
各地在审核
出口退税时认为需要发函调查的,一般应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函调。对未抽查到的退税单证应及时审核办理退税。
(二)人工审核工作方面
根据当前
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各地在
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中应突出重点,重点审核未纳入计算机审核的项目。具体重点审核内容和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
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审批时限方面
税务机关在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后,应及时审核退税单证。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三、关于审批流程有关问题
(一)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方面
省局已在成都市国税局、德阳市国税局开展了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工作。通过下放审批权,加强了征退衔接,缩短了审批时间。今年省局将在报经总局批准后,逐步扩大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范